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元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损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河南元达物流有限公司维修费、施救费共计801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河南元达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第三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445.56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元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原告河南元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1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