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丘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4民初2725号 原告:沈丘县王强强粮油副食,住***。 经营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侄女。 被告:沈丘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沈丘县王强强粮油副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6439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沈丘县地弘购物广场二楼开设超市,原告于2018年12月份开始给被告超市供应金龙鱼油、米、面、特仑苏等货物,双方约定按月结账,至2019年9月份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0年4月13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439元未支付,被告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与原告尽快结清货款。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要求尽快归还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沈丘县王强强粮油副食与被告沈丘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沈丘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沈丘县王强强粮油副食的货款16439元,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完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被告沈丘地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