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监132号 监督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云法,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582民初1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民(行)监[2019]32058200020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本院(2017)苏0582民初112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有误,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徐笑非 审判员林操场 审判员寿仕元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庞新宇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