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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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江泰四季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1267.62元及利息821.84元、罚息4.39元(当前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及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利息按贷款年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即4.9%;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