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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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奥行汽车有限公司 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5169357.92元及截止2017年10月12日起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限被告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被告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宝奥行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宝奥行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市圣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