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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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秦皇岛金港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鼎益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700万或者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当于8700万元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如未按期申请续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