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4民初94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住***。 负责人:樊晓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福林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杜健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