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众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成都众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的《工程机械车辆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众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使用费1222437元、律师代理费127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众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1元,由原告成都众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27元,被告***、***负担7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