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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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 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2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7519.81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返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负担1636元,原告自行负担109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附电子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