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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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柯美聚酯造纸网有限公司 浙江大众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富阳柯美聚酯造纸网有限公司货款21466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保全费1595元,合计3855元,由浙江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富阳柯美聚酯造纸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