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
开远市益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赔偿原告开远市益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042402.55元,并以1042402.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开远市益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2.0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5-20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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