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腾龙压铸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腾龙压铸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11577600.75元,并以10447894.3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对被告杭州腾龙压铸机械有限公司前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43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309元,由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43元,杭州腾龙压铸机械有限公司、***、***、***、***96266负担。 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腾龙压铸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