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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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兴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万元;并支付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0日起到2016年12月22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以41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3日起到2017年4月8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以41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9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兴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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