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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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双桥建筑安装公司第一分公司 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3361446.50元,利息1074313.18元,共计4435759.68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86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