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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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4711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七项; 二、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471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47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房屋坍塌损失257172.8元; 四、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47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2049209.2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48966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已预交59476元,由一审法院退回1051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负担25966元,上诉人***负担23000元;反诉受理费17596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负担4590元,上诉人***负担13006元;坍塌原因鉴定评估费3000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负担600元,由上诉人***负担2400元;坍塌损失鉴定评估费10500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负担2100元,由上诉人***负担8400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79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负担1580元,由上诉人***负担63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7932元,由上诉人***负担33966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负担63966元。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8966元,上诉人深圳世纪易成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8966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六约股份合作公司埔厦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深圳世纪易成实业有限公司48966元,支付上诉人***1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