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夏宇服装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夏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427000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其中利息以42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并扣除被告已还利息;罚息以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7年3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南通夏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36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南通夏宇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夏宇服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5元、保全费28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1475元由被告南通夏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65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7-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