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263.31元(已计算至2019年8月5日,以后的违约金按已付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8月6日开始计算至不动产权证办妥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145元,被告益阳雄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