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承担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9.8元,由上诉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9.9元,被上诉人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43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