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境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吉林森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境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的以下67套车库及30套房屋(总价值2000万元的部分)。

需查封车库及房屋明细:

一、车库

1.楼号2#,房号101,面积21.43平方米的车库;

2.楼号2#,房号102,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3.楼号2#,房号103,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4.楼号2#,房号104,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5.楼号2#,房号105,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6.楼号2#,房号106,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7.楼号2#,房号107,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8.楼号2#,房号108,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9.楼号2#,房号109,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10.楼号2#,房号110,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11.楼号2#,房号111,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12.楼号2#,房号112,面积21.12平方米的车库;

13.楼号2#,房号113,面积21.12平方米的车库;

14.楼号2#,房号114,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15.楼号2#,房号115,面积35.01平方米的车库;

16.楼号2#,房号116,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17.楼号2#,房号117,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18.楼号2#,房号118,面积35.01平方米的车库;

19.楼号2#,房号119,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20.楼号2#,房号120,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21.楼号2#,房号121,面积21.07平方米的车库;

22.楼号3#,房号101,面积21.46平方米的车库;

23.楼号3#,房号102,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24.楼号3#,房号103,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25.楼号3#,房号104,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26.楼号3#,房号105,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27.楼号3#,房号106,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28.楼号3#,房号107,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29.楼号3#,房号108,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30.楼号3#,房号109,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31.楼号3#,房号110,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32.楼号3#,房号111,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33.楼号3#,房号112,面积21.15平方米的车库;

34.楼号3#,房号113,面积21.15平方米的车库;

35.楼号3#,房号114,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36.楼号3#,房号115,面积35.06平方米的车库;

37.楼号3#,房号116,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38.楼号3#,房号117,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39.楼号3#,房号118,面积35.06平方米的车库;

40.楼号3#,房号119,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41.楼号3#,房号120,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42.楼号3#,房号121,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43.楼号3#,房号122,面积35.06平方米的车库;

44.楼号3#,房号123,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45.楼号3#,房号124,面积21.46平方米的车库;

46.楼号4#,房号101,面积21.46平方米的车库;

47.楼号4#,房号102,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48.楼号4#,房号103,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49.楼号4#,房号104,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50.楼号4#,房号105,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51.楼号4#,房号106,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52.楼号4#,房号107,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53.楼号4#,房号108,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54.楼号4#,房号109,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55.楼号4#,房号110,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56.楼号4#,房号111,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57.楼号4#,房号112,面积21.15平方米的车库;

58.楼号4#,房号114,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59.楼号4#,房号115,面积35.06平方米的车库;

60.楼号4#,房号116,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61.楼号4#,房号117,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62.楼号4#,房号118,面积35.06平方米的车库;

63.楼号4#,房号119,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64.楼号4#,房号120,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65.楼号4#,房号121,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66.楼号4#,房号122,面积35.06平方米的车库;

67.楼号4#,房号123,面积21.10平方米的车库。

二、房产

1.楼号2#,房号127,面积93.52平方米的房屋;

2.楼号2#,房号227,面积114.95平方米的房屋;

3.楼号2#,房号128,面积150.55平方米的房屋;

4.楼号2#,房号228,面积150.55平方米的房屋;

5.楼号2#,房号129,面积91.32平方米的房屋;

6.楼号2#,房号229,面积91.32平方米的房屋;

7.楼号2#,房号130,面积90.61平方米的房屋;

8.楼号2#,房号230,面积90.61平方米的房屋;

9.楼号2#,房号131,面积90.61平方米的房屋;

10.楼号2#,房号231,面积90.61平方米的房屋;

11.楼号2#,房号132,面积91.39平方米的房屋;

12.楼号2#,房号232,面积91.39平方米的房屋;

13.楼号3#,房号125,面积77.80平方米的房屋;

14.楼号3#,房号225,面积98.89平方米的房屋;

15.楼号3#,房号126,面积150.77平方米的房屋;

16.楼号3#,房号226,面积150.77平方米的房屋;

17.楼号4#,房号125,面积86.50平方米的房屋;

18.楼号4#,房号225,面积86.50平方米的房屋;

19.楼号4#,房号126,面积86.50平方米的房屋;

20.楼号4#,房号226,面积86.50平方米的房屋;

21.楼号4#,房号127,面积69.65平方米的房屋;

22.楼号4#,房号227,面积88.43平方米的房屋;

23.楼号4#,房号128,面积146.95平方米的房屋;

24.楼号4#,房号228,面积150.85平方米的房屋;

25.楼号4#,房号129,面积89.44平方米的房屋;

26.楼号4#,房号229,面积89.44平方米的房屋;

27.楼号5#,房号125,面积64.81平方米的房屋;

28.楼号5#,房号225,面积64.81平方米的房屋;

29.楼号5#,房号126,面积89.88平方米的房屋;

30.楼号5#,房号226,面积103.64平方米的房屋。

如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次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境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县的67套车库及30套房屋(总价值2000万元的部分)的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次查封的有效期为三十日,逾期本院将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吉林森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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