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梨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668.28元(8097.54元×70%);赔偿***经济损失761.32元(1087.6元×70%);赔偿***经济损失761.32元(1087.6元×70%);赔偿***经济损失525.82元(751.17元×70%);赔偿***经济损失1749.12元(2498.75元×70%);赔偿***经济损失869.07元(1241.53元×70%),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元,由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