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中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宝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无锡华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4民初字1715号民事判决;

二、无锡中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坐落于无锡市阅山花园XX号XXX室房屋的南主卧、北次卧的漏水部位及女儿墙,按照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维修,直至彻底修复完好;

三、如无锡中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或履行上述义务仍未对渗漏部位彻底修复完好,则应当赔偿丁国强40441.09元;

四、无锡中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丁国强房屋装修损失2852元;

五、驳回丁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评估鉴定费28750元,二项合计28830元,由丁国强负担2282元,无锡中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5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丁国强负担20元,无锡中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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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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