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雅万印毯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吉林省天雅万印毯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万元(购销合同中结算方式约定支付18万元,减去已支付5万元),原告吉林省天雅万印毯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应发票; 二、被告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省天雅万印毯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0900元(按合同约定应为20908元); 三、被告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原告吉林省天雅万印毯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在地毯铺装完毕后给付合同约定剩余货款; 四、驳回原告吉林省天雅万印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吉林省天雅万印毯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