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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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经准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货款72,620元; 二、由被告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质保金13,380元; 三、由被告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72,6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由被告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舒达电梯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计1,333元,由被告四川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