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蓬溪县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路燃兴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路燃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下欠原告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108,569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蓬溪县鑫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668元,减半收取19,834元(原告已预交19,834元),由被告四川路燃兴商贸有限公司、蓬溪县鑫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