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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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理市上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大理市、马甲邑安置地、漏邑安置地、沙坪安置地的线路架设及电力变压器安装工程尾款293265.9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大理市上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大理市上关镇青索安置地的线路架设及电力变压器安装工程尾款4,666.4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大理市上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大理市上关镇海潮河村民委员会搬迁新村线路架设及变压器安装工程尾款52,359.1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6元,由被告大理市上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