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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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 河南惠平意诺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洛阳蓝焰燃气有限公司 洛阳安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蓝焰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借款本金333万元及利息326621.6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5日); 二、洛阳蓝焰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借款本金333万元的利息(期内利息、罚息、复利以洛阳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V7记载的数据为准,自2019年3月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年利率24%); 三、河南惠平意诺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对洛阳蓝焰燃气有限公司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车辆信息以车辆抵押登记信息为准); 五、驳回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蓝焰燃气有限公司、河南惠平意诺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17元,减半收取193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358元,由洛阳蓝焰燃气有限公司、河南惠平意诺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