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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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江阴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148093.3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由***赔偿82856.03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1元,被告人保无锡分公司负担42元,被告***负担34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予退还;由人保无锡分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