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清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清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临沂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25元,由被告江苏清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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