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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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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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青海天翔铝塑型材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68,600元及逾期利息12,827.28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青海九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0元,由被告江苏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