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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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靖西市人民法院(2018)桂108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靖西市人民法院(2018)桂108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1172.3元;广西冠桂爆破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1172.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预交900元),由***负担1260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0元、广西冠桂爆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元;鉴定、评估费共计18000元(其中鉴定费12000元,评估费6000元,***已交纳18000元),由***负担12600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0元、广西冠桂爆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冠桂爆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各预付50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广西冠桂爆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