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聊城百货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本金256905.21元,截止到2017年11月21日所产生的利息364077.52元,及此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所计利息;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12号聊百商务大厦1栋404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支行要求被告山东省聊城百货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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