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锐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4233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南路8号。

负责人:王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锐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华怡。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锐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锐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锐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舒畅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汤丹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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