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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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透支本金9998.80元,支付至2019年7月30日止的利息4889.41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透支本金9998.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