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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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郑州天正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至公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郑州天正运输有限公司车损、施救费等损失共计154315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天正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承担3336元,由原告郑州天正运输有限公司承担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