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审被告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审原告杨某某借款15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5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审原告陕西华夏果业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窦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0元,由原审被告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