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亚星线缆有限公司货款1894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389.19元(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期间利息,以未付货款1894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