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申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唐山市行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本金100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8月10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利息952667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0月24日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起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为实现借款债权支付的合理律师费30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44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