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永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新乡市金达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乡市金达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山东永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45972.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月息2%自2020年3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被告新乡市金达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