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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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卓越陶瓷有限公司 沈阳瓷海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金典艺术陶瓷有限公司 沈阳顺辉陶瓷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金典艺术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750,000.00元、利息233,443.04元、罚息915,468.85元、复利21,012.89元,本息合计8,919,924.7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7月3日),并自2019年7月4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卓越陶瓷有限公司、沈阳顺辉陶瓷有限公司、沈阳瓷海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对被告沈阳金典艺术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金典艺术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沈阳金典艺术陶瓷有限公司、沈阳卓越陶瓷有限公司、沈阳顺辉陶瓷有限公司、沈阳瓷海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