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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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金碧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宜昌立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立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金碧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8873.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金碧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1元,由被告宜昌立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宜昌立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