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483.7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范围内赔付1802元,剩余2681.7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二、原告***所产生的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03.9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按简易程序减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