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德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60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