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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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 二、扬州汇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526740.39元; 三、扬州蓝蜻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63370.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2774元,由***负担277元,由汇银公司负担1664元,由蓝蜻蜓公司负担8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0.4元,由汇银公司负担8000元,由蓝蜻蜓公司负担4000元,由***负担170.4元(该款已由***垫付,汇银公司与蓝蜻蜓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