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汇通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扬州蓝蜻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建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扬州汇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扬州永泰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宝达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唯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

二、扬州汇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526740.39元;

三、扬州蓝蜻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63370.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2774元,由***负担277元,由汇银公司负担1664元,由蓝蜻蜓公司负担8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0.4元,由汇银公司负担8000元,由蓝蜻蜓公司负担4000元,由***负担170.4元(该款已由***垫付,汇银公司与蓝蜻蜓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6-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