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北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金4.5万元; 三、驳回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