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盱眙凯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安盱眙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盱眙凯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的盱眙中安欢乐城《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盱眙凯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交付的租金、保证金计人民币40120元。 三、被告盱眙凯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买及安装在被告场所的儿童游乐设备(具体见设备明细清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876.50元,由被告盱眙凯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3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0-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