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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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修车费二千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修车费三千三百五十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负担61元(已交纳),由被告福建优科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负担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