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伊美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康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大岭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东莞市伊美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康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43563.7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东康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2元,已由原告东莞市东康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东康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7元,由被告东莞市伊美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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