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乐凯宏针纺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
长乐长宏针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乐长宏针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借款本金1749800元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9日尚欠利息、罚息、复利21339.19元,此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长乐凯宏针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乐长宏针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0元,由被告长乐长宏针纺有限公司、长乐凯宏针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代垫,各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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