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其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2000000元为本金,利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止;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就欠付款项申请拍卖被告备案房屋(网签备案号分别为:1611210017、1611210018、1611210019、1611210020、1611210021、1611210022、1611210023、1611210024)以继续清偿债务(但不得对抗其他权利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3694元,由被告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各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