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681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匡建华。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住***。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08)华蓥民初字第208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五月二十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收到经抵扣后的案款115543.34元。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6820元(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11月12日扣押清单金额15320元中收取垫付的诉讼费)、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417元,合计12237元。 本案已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